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 第27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27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 一、開業、停業、復業及歇業。 二、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 。 四、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 調處。 五、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事項,應事先申報;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 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同業公會轉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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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