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 第5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5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其種類範圍以經本會核准者為限: 一、接受委任,對證券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二、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 四、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前項第二款業務,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全權委託管理辦法)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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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