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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4條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 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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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