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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 第8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8條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 准: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 、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之財務預測。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住址及出資額。 五、發起人無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六、會計制度。 七、營業場所獨立,且未與其他事業共同使用之聲明書。 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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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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