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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 第9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9條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一、發起人有
第七條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 二、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三、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四、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之資格條 件。 五、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違反
第三十三條
或本法
第五十三條
規定。 六、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違反
第二十八條
第三項前段或第四項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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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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