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 第22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2條
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
第十九條
及
第二十條
規定。 二、申請書件有不完備、不正確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能完成補正。 三、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本業務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1條
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