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 第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至少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部門,配置適足、適任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並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