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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第3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向證期會 申請核准。 任何人非經前項核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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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