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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 第30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第30條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除證期會另有規 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信託契約投資任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之總額,超 過該信託財產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二、為全體全權委託投資信託契約投資任一發行公司之股份總額,超過該 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之有價證券為公司債者,不得超過每一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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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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