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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第32條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受託人應自行處理 信託事務。但經客戶及受益人之同意,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前項得代理受託人處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第三人,以經證期會核准得兼 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信託業暨得經營全權委託投 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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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