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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第34條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操作辦法,由同業 公會會同信託業公會訂定,規定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相關之簽約、開戶、 買賣、交割、結算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事宜,並報經證期會核定;修正 時亦同。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依前項業務操 作辦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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