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據投資分析報
告做成投資決策,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投資建議;投資
決策應載明決定買賣之證券種類、數量、價格及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
際投資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投資差異原因,上述書面資
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依個別信託契
約分別記帳,按日登載信託財產交易情形及委託資產庫存數量及金額。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買賣有價證券時,收取證券商之手續費折讓,應作為
信託財產運用時買賣成本之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