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檢
具下列書件,函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
同業公會) 審查後,轉報證期會核准: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業務章則。
四、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董事會議事錄。
六、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業務章則,應載明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經營原則、作業手續、權
責劃分、營業紛爭處理、人員教育訓練及管理事項等內部控制制度。
同業公會轉報第一項之申請書件時,應同時檢送審查表及審查意見。
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證期會得通知限期
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