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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第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設置專 責部門,並配置適足及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辦理之。 除前項專責部門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設置投資 研究、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等部門。 第一項專責部門主管、業務人員及前項內部稽核部門之人員,應符合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資格條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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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