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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第9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資產,與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保管機構對其自有財產所負債 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客戶委託之資金及以該資金購入之資產,為任何之請 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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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