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 第12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變更公司名稱。 三、變更資本額。 四、變更營業處所。 五、解散。 六、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財產。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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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