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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 第13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異動。 三、與外國交易所、結算機構、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四、負責人及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涉訟或受訴訟上之判決,或為破產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有銀行退票、拒絕往來之情事。 五、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作成稽核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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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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