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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合併。 二、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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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