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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不得有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及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受僱人不得有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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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