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 第20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之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有價證券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證券商、票券商及期貨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