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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10條

使用終端機與其他主機連線作業者,應於系統中限制其可運作之範圍。設 置專線連線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加強通信硬體設備之維護,並做成紀錄。 二、定期檢視傳輸日記檔,並統計印製報表,陳報主管核閱。 三、具備偵錯能力及回復措施。 四、建立通信線路備份管制。 利用電信機構連線者,應依電信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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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