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 第11條

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11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對於電腦之程式及其設計、測試、製作、使用、維護,均 應嚴密管制。 前項管制之內容,指程式指令、工作控制語言、程式變更申請單及程式之 製作標準、規範說明、測試報告、變更報告等文件。 程式之製作應建立審核程序,於程式設計完成時,由非原程式設計人審核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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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