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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 第13條
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13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進用資訊作業人員時,應由其填具保密切結書;離職時取 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 證券業及期貨業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訊保密及安全防護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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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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