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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12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管制制度,分級管理。 系統程式檔案之登錄與維護,由系統程式人員為之;應用程式檔案得由系 統程式人員或指定專人,依照有關規定登錄與維護。 個人資料檔案之資料,其更新、更正或註銷均應報經核准,並將更新、更 正、註銷內容、作業人員及時間詳實記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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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