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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 第5條
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5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應指定專人負責電腦之管理,並應於電腦使用場所備置工 作日誌,由管理人員逐日記載電腦開關紀錄、設備故障、異常及維護等情 形,並定期陳報。 證券業及期貨業擁有電腦機房者,應指定專人負責機房之管理,並加強門 禁管制及有關安全維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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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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