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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7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對於儲藏個人資料檔案之磁碟、磁帶等媒體,應闢專室責 成專人管理。 證券業及期貨業應建立備援制度,對於需要長期保留或重要檔案之備份媒 體,應使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異地存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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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