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 第8條

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8條

各項資料輸出入作業自原始資料至建檔,及其執行人姓名、職稱均應有詳 細紀錄,並由專人管理。 前項資料建檔後之異動、刪除、使用情形等,並應紀錄。 重要之個人資料應自行錄製建檔。但情形特殊無法自行處理者,需經核准 後始得委託他人處理,並應派員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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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