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業暨期貨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 › 第2條

證券業暨期貨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 第2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向證券業或期貨業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 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先向保有其個人原始資料之證券業 或期貨業提出申請,若該證券業或期貨業無法提供資料時,當事人得再向 後續處理其個人資料之證券業或期貨業提出申請。 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為前項申請時,除填具申請書外,應提出當事人本人之 授權書及當事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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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