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業暨期貨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 › 第3條

證券業暨期貨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 第3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拒絕當事人查詢、閱覽、製給 複製本之請求: 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得不公告之事項。 二、有妨礙職務執行之虞者。 三、有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者。 證券業及期貨業因前項各款情事拒絕當事人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之申 請,應於當事人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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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