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業暨期貨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 › 第2條

證券業暨期貨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業,係指證券交易所、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 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其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 之證券服務事業。 本辦法所稱期貨業,係指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所、期貨商、槓桿交易商 、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或經 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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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