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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暨期貨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 第3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因經營業務需要,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 傳遞及利用,應檢附申請書 (附表一) 向證券暨期貨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及 發照,並隨文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及執照費新台幣三千元。 附表一 證券業暨期貨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申請書 受 文 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受文者: 主 旨:為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爰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之規定,開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 ,向 貴會申請登記並發給執照;並請於核准後依證券業暨 期貨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第五 條規定,將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 登載於財政部公報。 ┌──────┬────────┬─────┬────────┐ │申請人名稱 │ │代表人姓名│ │ ├──────┼────────┼─────┼────────┤ │主事務所及分│ │身分證字號│ │ │ │ ├─────┼────────┤ │事務所之地址│ │戶籍地址 │ │ ├──────┼────────┼─────┼─┬────┬─┤ │資料檔案名稱│ │資料類別 │ │保存期限│ │ ├──────┼────────┴─────┴─┴────┴─┤ │資料範圍 │ │ ├──────┼───────────────────────┤ │資料檔案保有│ │ │之特定目的 │ │ ├──────┼───────────────────────┤ │資料蒐集方法│ │ ├──────┼───────────────────────┤ │資料檔案利用│ │ │範 圍│ │ ├──────┼───────────────────────┤ │國際傳遞個人│ │ │資料之直接收│ │ │受 者│ │ ├──────┼───────────────────────┤ │資料檔案安全│ │ │維護計畫 │ │ ├──────┼──────┬────┬────┬──┬───┤ │安全維護計畫│ │服務單位│ │職稱│ │ │負責人姓名 │ │ │ │ │ │ └──────┴──────┴────┴────┴──┴───┘ 申請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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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