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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暨期貨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 第7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業務終止時,應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 (附表三) ,申請為終止登記。 為前項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 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陳報證券暨期貨主管機關。 附表三 證券業暨期貨業終止登記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申請書 受 文 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收受者: 主 旨:為終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業務,爰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及第三項規定,開具左列事項,連同 附件,向 貴會申請為終止登記。 ┌──────────────────────────────┐ │申請人名稱: 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 │統一編號: 身分證字號: │ │地址: 戶籍地址: │ ├──────────┬────┬────┬────┬────┤ │資料檔案名稱 │資料類別│ │保存期限│ │ ├─┬────────┴┬───┴────┴────┴────┤ │銷│銷毀之方法 │ │ │ ├─────────┼──────────────────┤ │ │銷毀之時間地點 │ │ │ ├─────────┼──────────────────┤ │毀│以何種方式證明銷毀│ │ ├─┼─────────┼──────────────────┤ │移│移轉之原因,如出售│ │ │ │、贈與或其他原因 │ │ │ ├─────────┼──────────────────┤ │ │移轉之對象,包括其│ │ │ │屬性為公務機關或非│ │ │ │公務機關 │ │ │ ├─────────┼──────────────────┤ │ │移轉對象得保有個人│ │ │ │資料檔案之依據及說│ │ │ │明 │ │ │ ├─────────┼──────────────────┤ │ │移轉之方法、時間及│ │ │轉│地點 │ │ └─┴─────────┴──────────────────┘ 申請機構: 負 責 人: (簽章) 申請日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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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