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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暨期貨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 第6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登記並發給執照後,如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 五日內填具申請書 (附表二) ,連同登記費新臺幣五佰元,申請為變更登 記,如需換發執照者,應另繳納新臺幣一千五佰元。 附表二 證券業暨期貨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記申請書 受 文 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收受者: 主 旨:為變更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事項,爰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開具左列變更事項,連同 附件,向 貴會申請為變更登記。 ┌──────┬──────┬───────┬────────┐ │ 申請人名稱│ 代表人姓名│ 代表人身分證│ 代表人戶籍地址│ │ │ │ 字 號│ │ ├──────┼──────┼───────┼────────┤ │ │ │ │ │ ├──────┴──────┴───────┴────────┤ │ 總 分 支 機 構 之 地 址 │ ├──────────────────────────────┤ │ │ │ │ │ │ ├───────┬─────────┬────────────┤ │變 更 項 目│原 項 目 內 容│變 更 項 目 內 容 │ ├───────┼─────────┼────────────┤ │ │ │ │ ├───────┼─────────┼────────────┤ │ │ │ │ └───────┴─────────┴────────────┘ 申請機構: 負 責 人: (簽章) 申請日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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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