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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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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證券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先確認客戶身分、基本登記資料及憑辦文件符合規定後,始得受理。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涉及之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應依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對經資恐防制法指定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通報,應依資恐防制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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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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