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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所涉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應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並應就外匯相關風險充分揭露與告知客戶,且不得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本行核發之許可函或函覆之備查函僅係辦理相關外匯業務之證明文件,不得憑為相關業務之安全或績效保證或其他不當連結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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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