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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證券業申辦涉外權證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金管會及海外權證當地主管機關資格認可文件。 二、營業計畫書(包括商品簡介、作業準則及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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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