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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時,應備文檢附下列書件: 一、證券商許可證照影本。 二、金管會核發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同意辦理該項業務之營業許可或相關業務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三、董事會決議辦理該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證券商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四、法規遵循聲明書。 證券業申請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及第三款外匯業務時,應同時申請外幣風險上限及免計入該上限之海外長期股權投資、不動產及設備金額。但外匯指定銀行兼營證券業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外幣風險上限及免計入項目金額經同意後,若有變動,應就變動部分檢具金管會核准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函報本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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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