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第29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9條

證券業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及風險管理),向本行申請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