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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0條

私募境外基金之受委任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私募境外基金,應以應募人名義為之,有關交割款項及費用收付,均應以該基金計價幣別為之。 私募境外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金管會所定之機構申報時,應副知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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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