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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1條

證券業兼營信託業辦理涉及外匯之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以下簡稱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金錢信託財富管理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內容、業務對象、信託架構、款項收付原則及外匯結匯申報),向本行申請許可。 證券業經本行許可辦理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財富管理業務者,嗣後增加或減少分支機構辦理,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七日內,函報本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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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