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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6條

證券業經櫃買中心依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為停止或終止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處置,及嗣後恢復業務資格者,均應函報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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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