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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第67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7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涉及人民幣計價或大陸地區標的者,除應依
第六十八條
及下列規定辦理外,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一、除本行另有規定外,不得代委託人辦理人民幣計價理財商品涉及人民幣之結匯或兌換。 二、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
第四款有關自然人每人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金額之規定。 三、其他經本行為妥善管理人民幣業務所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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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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