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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時,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完整,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行得退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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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