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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時,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規定。 二、未依規定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 三、掣發相關單據及填報報表錯誤率偏高。 四、最近一年內有違反本辦法或本行其他有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五、其他事實足認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 證券業函報備查辦理外匯業務時,若檢附不實之文件,或該業務依規定非屬得函報備查者,本行得按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命其改善。 二、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申請新種外匯業務或新增分支機構辦理外匯業務。 三、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辦理特定外匯業務。 四、令其不得以函報備查方式開辦依本辦法規定得函報備查之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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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