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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股東權益變動表為表示股東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列明股本、 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 (或累積虧損) 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 期末餘額等資料。 如股本或資本公積無變動者,得僅就保留盈餘部份編製保留盈餘表 (或累 積虧損表) ,列明左列各項: 一、期初餘額。 二、前期損益調整項目 前期損益項目在計算、記錄與認定上,以及會計 原則與方法之採用上發生錯誤,而為更正者。 前期損益調整項目,應採同期間所得稅分攤方法,將應分攤之所得稅 與稅後之淨額一併列示。 三、本期稅後淨利或本期淨損。 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股利等撥補項目。 五、應轉列資本公積之處分固定資產收益淨額。 六、期末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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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