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3條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3條

財務狀況變動表之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財務狀況變動表編製之基礎。 財務狀況變動表之編製,可採營運資金或現金為基礎。 二、財務資源之來源:應分為營業之來源及非營業之來源。凡不影響前款 基礎而屬於重要理財方法及投資活動,致使資本結構、資產分配有重 大變化者,仍應編列。 三、財務資源之運用。 四、財務資源增減淨額。 五、財務狀況變動表如係以營運資金為基礎編製者,應另編製營運資金變 動明細表,列明左列各項: (一) 本年與上年流動資產之變動比較。 (二) 本年與上年流動負債之變動比較。 (三) 營運資金增減淨額。 六、財務狀況變動表如係以現金為基礎編製者,與營運有關之流動資產及 流動負債科目之變動,應作為本期稅後淨利 (淨損) 之調整數;與營 業無關者,則作為其他之現金來源或運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