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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 際情形及發展,暨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並報財政部證券管理 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公司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包括總說明;帳簿 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銷貨、採購、收款、付 款與倉儲管理辦法等項目。 會計制度之內容有修正者,應於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一併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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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