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條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 際情形及發展,暨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並報財政部證券管理 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公司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包括總說明;帳簿 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銷貨、採購、收款、付 款與倉儲管理辦法等項目。 會計制度之內容有修正者,應於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一併報本會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