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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 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審定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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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