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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2條

本期淨利 (或淨損) 本期內之盈餘 (或虧損) ,應分列稅前淨利,預計應 納所得稅與稅後淨利,並說明所得稅之估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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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