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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1條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1條
費用 一、出售證券成本 賣出證券之成本。成本之單價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 二、經手費支出 證券商買賣證券應支付交易所之經手費。 三、手續費支出 委託其他證券商買賣證券所支付之手續費。 四、證券跌價損失 證券市價低於成本之損失。 五、營業費用 為營業而支出之費用,包括員工薪津、文具、印刷、郵電 、交際、消耗、水電、旅運、修繕、保險及捐贈證券市場發展基金等 費用。 六、財務費用 利息支出等。 七、其他費用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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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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